💧 废水采样——指南:采样方案、瞬时样与平均样,在管渠、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场地的采样

水与废水 PN-ISO 5667-10

三句话速览

废水采样的指南:采样方案的设计、代表性点位的选择、采样的频次与时间、瞬时样与平均样(人工与自动)、从管渠、检查井、污水处理厂、工业场地和冷却系统采样,以及样品的均化、稳定、运输和保存。该检测依据 PN-ISO 5667-10:2021-11 (ISO 5667-10:2020 [IDT]; zastępuje PN-ISO 5667-10:1997 — wersję polską);文件的类别(据 PKN 目录卡片):关于采样的指南,不是测定方法。整个程序共 11 个步骤;主要用于:排入水体或地下的城市污水与生活污水的采样、排入下水道和环境的工业污水的控制、在处理厂进水口和出水口采样,以评价污染物削减的百分比。

要点速览

  • 标准: PN-ISO 5667-10:2021-11 (ISO 5667-10:2020 [IDT]; zastępuje PN-ISO 5667-10:1997 — wersję polską)
  • 类别: 水与废水
  • 操作步骤数: 11
  • 文件的类别(据 PKN 目录卡片): 关于采样的指南,不是测定方法
  • 版本与文本(据 PKN 目录卡片): PN-ISO 5667-10:2021-11,英文本;出版于 09-11-2021,54 页,KT 119,采用 ISO 5667-10:2020 [IDT]
  • 上一版本(据 PKN 目录卡片「取代」一行): PN-ISO 5667-10:1997——波兰文本;波兰文译本曾经存在,并被英文版取代

概述

这份标准是什么。它不是测定方法,而是关于采样的指南——任何一项废水测定的结果是否有意义,都取决于这份文件。在认可范围中,采样是一项单独的、获得认可的活动,而不是试验方法的附属。

它涵盖什么——按 ISO 5667-10:2020 版本的目录(iTeh 目录页,见来源):总体问题(采样方案的设计、采样点的选择及其代表性、采样的频次与时间、样品数量、排放流的采样时间),特殊场所的采样(污水管渠、明渠与检查井;污水处理厂;工业场地;冷却系统),两大类采样(瞬时样与平均样),采样本身(测量活动的准备、到达现场、自动与人工平均采样、样品的重组、排放流中的瞬时采样——直接与间接、由事件触发的自动采样、计划排放时从贮罐采样),器材(自动采样器、人工采样器材、加重式取样器、水桶与竖式采样器、从贮罐采样的器材),样品的处置(所采体积的均化、分装入实验室瓶、稳定与包装、运输与接收、时间与温度、样品的保管与可追溯性——对例行样品和对可能用于法律目的的样品分别规定),质量保证(避免交叉污染、样品的标识与记录、质量控制),报告(分析报告与采样记录)以及安全(人员与器材的安全)。资料性附录:从贮罐采样的示例,以及废水主要采样方式的优缺点。

版本与语言文本——翻译问题的第三种情形。现行版本 PN-ISO 5667-10:2021-11 只有英文本,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标准从未被翻译:目录卡片在「取代」一行中列出「PN-ISO 5667-10:1997 - 波兰文本」。因此波兰文译本曾经存在,并随版本一同过时。 这里的变化是实质性的,而不是语言上的——我们是用两张卡片上的「采用」栏核查的:1997 年版采用 ISO 5667-10:1992 [IDT],而现行版采用 ISO 5667-10:2020 [IDT]。两者之间隔着国际文件二十八年的发展,因此 1997 年的波兰文译本描述的不是同一份标准,而是它的前身。这一区分很重要,因为在同一系列相邻的部分(13)中,两个先后的国家版本采用的是同一份欧洲文件,区别仅在语言——「取代」和「被取代为」两栏在这两种情况下看起来一模一样,无法据以分辨。PN-ISO 5667-10:1997 的卡片还给出另一个标题:「Jakość wody -- Pobieranie próbek -- Wytyczne pobierania próbek ścieków」[中文:水质——采样——废水采样指南],标题中没有部分编号(2026 年 9 月 11 日核查)。本条目标题中的波兰文名称是对现行版标题的翻译,而不是官方标题——官方的波兰文标题属于 1997 年版,而这份标准已经不再是它所描述的那一份。

法规说什么——这里的答案与分析方法那里不同。海洋经济与内河航运部长 2019 年 7 月 12 日关于对水环境特别有害物质以及向水或向地下排放污水时应满足条件的条例(《法律公报》2019 年第 1311 项),在分析方面援引了十几份具体的 PN 标准,而在采样方面一份也没有援引:字符串「5667」在整份法令中一次也没有出现(2026 年 9 月 11 日核查)。关于采样的要求直接写在法规里——在 § 5 及其后各条中。对实验室而言,这意味着采样的法律依据是法规的要求,而标准是说明如何满足这些要求的良好技术实践。

法规还说了采样的方式,而不只是样品的数量——而这一处很容易看漏,因为它不在 § 5 中,而在定义条款里。§ 2 第 4 项的定义是:日平均样是指「为确定污染物质的数值而采取的污水样品,pH 和温度数值的确定除外,它由人工或自动采取的、间隔至多两小时、与流量成比例、在一昼夜期间内的各份样混合而成」。其中有三项技术要求:方式(人工或自动)、各份之间的最大间隔(两小时)以及与流量的成比例。还有一项有实际后果的排除:pH 和温度不在日平均样中测定——这两个参数需要在瞬时样中测量,因为平均化会使它们失真。

频次取决于污水的种类,而不只是取决于处理厂的规模。除了生活污水和城市污水的数字(§ 5 第 2 款)之外,法规还提出了单独的要求:含有附件 4 表 I 所列物质的工业污水——每日采样,在代表性地点(§ 5 第 6 款);来自水处理站的工业污水、生物可降解污水、矿山疏干水以及经反渗透处理的污水——至少每两个月一次(§ 5 第 7 款)。如果工业污水在其产生的厂区之外处理,则允许在其离开处理厂的地点采样(§ 5 第 8 款)。

每一种频次都有其对应的物质范围——没有这一点,那些数字本身虽然为真却无从使用。§ 5 不是一条带例外的规则,而是十几款,其中每一款都指明不同的污水种类、不同的附件以及附件 4 表 II 中不同的排除项。实验室必须先裁定哪一款涉及自己,然后才能去读数字: ——第 1—2 款:生活污水和城市污水,按附件 2 和 3 测定——日平均样数量的四档(4/12/12/24); ——第 4 款:由生活污水与工业污水或与雨水、融雪水混合而成的城市污水,按附件 4、但排除表 II 中第 3、5、6、11 和 12 项——不少于每两个月一次; ——第 5 款:工业污水以及组成相近、由商业、工业、仓储、运输或服务活动以外的活动产生、排入水体的污水,按附件 4 表 II、排除第 1 和 2 项——按规则的间隔,至少每两个月一次,在固定地点; ——第 6 款:含附件 4 表 I 所列物质的工业污水——每日,在代表性地点; ——第 7 款:来自水处理站的污水、生物可降解的工业污水、矿山疏干水以及反渗透产生的污水,按附件 4、排除表 II 中第 1 和 2 项——至少每两个月一次; ——第 9 款:§ 4 第 4 款所述的污水,按附件 3 以及附件 4、排除表 II 中第 1、2、3、5、6、11 和 12 项——在一年期间内按规则的间隔,在固定地点; ——第 12 款:同样的污水,但只按附件 4、作同样的排除——至少每两个月一次; ——第 13 款:§ 4 第 9 款所述、排入水体的污水——这里频次取决于附件 6 中的物质,并且是整条中最严的:对第 1 和 2 项的物质连续采样;对第 3 项每昼夜一次;对第 4—12 项至少每月一次;对第 13 项至少每六个月一次,而在装置运行的头 12 个月内——至少每三个月一次。地点:污水排入水体之处,如有必要——在另一代表性地点。 「连续」采样是这一条中唯一完全排除定期采样的地方——而它在第十三款,也就是找样品数量的人很少看到的地方。 一份只给出数字而不说明其所指的条目,会字字为真而无法使用。

同样的分档在这份法令中出现了两次,点数却不同。除 § 5 第 2 款(四档:低于 2000——4 个样;2000—9999——12 个;10 000—49 999——12 个;50 000 及以上——24 个)之外,同样的数字由 § 5 第 10 款重复——用于 § 4 第 4 款所述污水并按附件 3 测定——但它只有三点:2000—9999(12 个,可为 4 个)、10 000—49 999(12 个)以及 50 000 及以上(24 个)。第 10 款中没有低于 2000 这一档。因此,在不该引用的款里引用「四档」,等于给小型处理厂强加一项在那里并未设定的义务——反过来弄错,则是免除了一项存在的义务。

两个采样点而不是一个。如果水资源许可规定了污染物质削减的最低百分比,则采样涉及流入处理厂的污水以及排入水体或地下的污水(§ 5 第 3 款)——也就是说,§ 5 第 2 款的样品数量此时针对的是两股水流,而不是一股。单独处理的是由生活污水与工业污水或与雨水、融雪水混合而成的城市污水:对它,频次为至少每两个月一次,始终在同一代表性地点(§ 5 第 4 款)。

从何时起、持续多久。采样的年度期间自水资源许可或综合许可的决定成为终局之日起算——或者自许可指明的另一日期起算。在许可的整个有效期内都要采样(§ 5 第 11 款)。因此,这一条中的「年」不是日历年,采样计划要从决定中的日期起算。这与 12457-2 的情形相同,而与 PN-ISO 10381-5 相反——在那里标准本身就是条例所指明的参照方法。

本条目不包含什么。我们没有标准的完整正文——PKN 有偿提供,而带内容的预览我们没有取得;iTeh 的目录页给出了目录和各章标题,但没有给出各章的内容(2026 年 9 月 11 日核查)。因此本条目说明标准涵盖什么,而不是各项操作如何进行:这里没有样品体积、保存时间、温度、瓶子的材质、各项测定的稳定方式,也没有采样器的选择准则。「程序」一栏中的各步出自法规和标准的目录——每一步都写明出自这两者中的哪一个。

结构究竟出自何处——关于章节编号的保留。我们据以说明内容和章节编号的目录,出自国际版本 ISO 5667-10:2020 的目录页,而本条目的标题涉及的是 PN-ISO 5667-10:2021-11。等同采用 [IDT] 通常保留章节编号,但这一点我们没有核查,也没有可核查的东西——PN 的正文我们没有。因此,如果实验室打开波兰文标准并在同一问题处发现另一个编号,那不是本条目的错误,而是没有正文所能确定的界限。

方法原理

废水样品应当对所评价的水流有代表性,而不是对采样人到达的那一刻有代表性。标准区分两大类采样:瞬时样,在确定的地点和时间一次性采取;以及平均样,由在一段时间内采取的多份合并而成——人工或用自动采样器,包括由事件触发的采样器。在两者之间的取舍、采样的频次与时间以及采样点,都出自采样方案的设计,而不是出自方便。采样后把体积均化并分装入适合各项测定的瓶中,加以稳定、包装,并在控制时间和温度的条件下运输,同时保留能够还原样品去向的记录——对可能用于法律目的的样品另行、且更严格地处理。

应用领域

关键参数

参数数值
文件的类别(据 PKN 目录卡片)关于采样的指南,不是测定方法
版本与文本(据 PKN 目录卡片)PN-ISO 5667-10:2021-11,英文本;出版于 09-11-2021,54 页,KT 119,采用 ISO 5667-10:2020 [IDT]
上一版本(据 PKN 目录卡片「取代」一行)PN-ISO 5667-10:1997——波兰文本;波兰文译本曾经存在,并被英文版取代
状态(据 PKN 目录卡片)现行有效@2026-09-11——卡片没有「撤销日期」和「被取代为」栏
两大类采样(据目录,第 6 章)瞬时样(spot sampling)与平均样(composite sampling)
标准涵盖的采样场所(据目录,第 5 章)污水管渠、明渠与检查井;污水处理厂;工业场地;冷却系统
一年中日平均样的数量(《法律公报》2019 年第 1311 项 § 5 第 2 款)——这是法规的要求,不是标准的人口当量低于 2000——4 个样(满足条件时次年 2 个);2000—9999——12 个(满足条件时次年 4 个);10 000—49 999——12 个;50 000 及以上——24 个
采样地点(《法律公报》2019 年第 1311 项 § 5 第 1 款第 2 项)——法规的要求始终在同一污水排放地点或另一代表性地点;在处理厂进水口采样时——同样始终在相同地点
什么是日平均样(《法律公报》2019 年第 1311 项 § 2 第 4 项)——法规的定义由人工或自动采取的、间隔至多两小时、与流量成比例、在一昼夜期间内的各份样混合而成
日平均样中不测定什么(《法律公报》2019 年第 1311 项 § 2 第 4 项)pH 和温度——这两个参数需要瞬时样
工业污水的频次(《法律公报》2019 年第 1311 项 § 5 第 6 和 7 款)附件 4 表 I 所列物质——每日;水处理站、生物可降解污水、矿山疏干水、反渗透——至少每两个月一次
年度从何时起算(《法律公报》2019 年第 1311 项 § 5 第 11 款)自许可成为终局之日起(或自许可指明的日期起)——不是自 1 月 1 日起;在许可的整个有效期内采样
何时在两个地点采样(《法律公报》2019 年第 1311 项 § 5 第 3 款)当许可规定削减的最低百分比时——在处理厂进水口以及排入水体或地下之处
与工业污水或雨水混合的城市污水(§ 5 第 4 款)至少每两个月一次;按附件 4 测定,排除表 II 中第 3、5、6、11 和 12 项
由商业、工业、仓储、运输、服务以外活动产生的工业污水(§ 5 第 5 款)至少每两个月一次,排入水体;附件 4 表 II,排除第 1 和 2 项
§ 4 第 4 款所述污水(§ 5 第 9 和 12 款)第 9 款——在一年期间内按规则的间隔(附件 3 以及附件 4,排除表 II 中第 1、2、3、5、6、11 和 12 项);第 12 款——仅按附件 4、作同样排除时,至少每两个月一次
本条中最严的要求(§ 5 第 13 款,§ 4 第 9 款所述污水)对附件 6 第 1 和 2 项物质连续采样;第 3 项每昼夜一次;第 4—12 项每月一次;第 13 项每六个月一次,而在装置运行的头 12 个月内——每三个月一次
同一法令中第二次出现的同样分档(§ 5 第 10 款)对 § 4 第 4 款所述污水按附件 3——是三点而不是四点:2000—9999(12 个,可为 4 个)、10 000—49 999(12 个)、50 000 及以上(24 个)。那里没有低于 2000 这一档

标准

标准编号
PN-ISO 5667-10:2021-11 (ISO 5667-10:2020 [IDT]; zastępuje PN-ISO 5667-10:1997 — wersję polską)
标准名称(波兰语)
Jakość wody -- Pobieranie próbek -- Część 10: Wytyczne dotyczące pobierania próbek ścieków
标准名称(英语)
Water quality — Sampling — Part 10: Guidance on sampling of waste waters

分步操作程序

  1. 采样方案的设计(标准目录,第 4.1 章)

    确定调查的目的,并据以确定采样方案。本步列在标准的目录中——其内容我们没有。

  2. 采样点的选择与代表性的核查(目录第 4.2 章;要求出自《法律公报》2019 年第 1311 项 § 5 第 1 款第 2 项)

    标准把代表性列为单独的问题。法规又加上自己的要求:始终在同一污水排放地点或另一对其水质有代表性的地点采样,而在处理厂进水口采样时——同样始终在相同地点。

  3. 频次与样品数量的确定(目录第 4.3 章;具体数字出自《法律公报》2019 年第 1311 项 § 5 第 2 款)

    标准讨论采样的频次与时间以及样品的数量。生活污水和城市污水的具体数字由法规给出,而不是由标准:视处理厂的人口当量而定,一年 4、12 或 24 个日平均样,并有规则规定在满足所需条件时次年减为 2 个或 4 个、在出现不满足条件的样品后回到原数量。法规还要求在一年期间内按规则的间隔采样(§ 5 第 1 款第 1 项)。

  4. 采样方式的选择:瞬时样还是平均样(目录第 6 章)

    标准区分瞬时采样与平均采样,并在资料性附录 B 中讨论它们的优缺点。选择的准则我们不提供——它们在标准的内容中。

  5. 活动的准备与到达现场(目录第 7.1 章)

    标准把测量活动的准备和到达现场后的各项工作列为单独的条款。内容我们没有。

  6. 样品的采取(目录第 7.2—7.4 章)

    自动或人工的平均采样,并对样品进行重组;排放流中的瞬时采样——直接或间接;由事件触发的自动采样;计划排放时从贮罐采样。实施的细节我们不提供。

  7. 均化与分装入瓶(目录第 9.1—9.2 章)

    把所采体积均化并分装入实验室瓶。瓶的种类和容积我们不提供。

  8. 稳定、包装、运输(目录第 9.3—9.4 章)

    把样品稳定并包装,在控制时间和温度的条件下运输——标准把这两个因素列为单独的条款。数值我们不提供。

  9. 样品的保管与可追溯性(目录第 9.5 章)

    标准把这一条分为例行样品和可能用于法律目的的样品——对后者另有要求。这是目录中唯一一处标准区分样品用途的地方。

  10. 质量保证(目录第 10 章)

    避免交叉污染、样品的标识与记录、质量控制。

  11. 报告(目录第 11 章)

    标准把分析报告和采样记录列为两份单独的文件。没有采样记录的检测报告,并不说明它所涉及的样品是怎样产生的。

所需设备与仪器

设备示例参考价格
自动采样器(固定式或便携式)平均采样,包括由事件触发的——标准目录第 8.2 章
人工采样器材,包括加重式取样器瞬时采样与人工平均采样——第 8.3 章
水桶与竖式采样器从贮罐和明渠采样——第 8.3.3 章
从贮罐采样的器材连同搅拌装置计划中的排放——第 8.4 章
适合各项测定的实验室瓶所采体积的分装——第 9.2 章;瓶的种类和容积标准在目录中没有给出
带温度控制的便携冰箱或冷藏箱样品的运输与接收——第 9.4.3 章

职业健康与安全

常见问题

该检测依据哪项标准?

该检测依据的标准为 PN-ISO 5667-10:2021-11 (ISO 5667-10:2020 [IDT]; zastępuje PN-ISO 5667-10:1997 — wersję polską) — 《Water quality — Sampling — Part 10: Guidance on sampling of waste waters》。

该方法的原理是什么?

废水样品应当对所评价的水流有代表性,而不是对采样人到达的那一刻有代表性。标准区分两大类采样:瞬时样,在确定的地点和时间一次性采取;以及平均样,由在一段时间内采取的多份合并而成——人工或用自动采样器,包括由事件触发的采样器。

测量范围和准确度是多少?

文件的类别(据 PKN 目录卡片):关于采样的指南,不是测定方法;版本与文本(据 PKN 目录卡片):PN-ISO 5667-10:2021-11,英文本;出版于 09-11-2021,54 页,KT 119,采用 ISO 5667-10:2020 [IDT];上一版本(据 PKN 目录卡片「取代」一行):PN-ISO 5667-10:1997——波兰文本;波兰文译本曾经存在,并被英文版取代;状态(据 PKN 目录卡片):现行有效@2026-09-11——卡片没有「撤销日期」和「被取代为」栏。

完成检测需要多长时间?

整个程序共 11 个步骤。标准未对每个步骤给出时长——实际用时取决于实验室自身的操作程序。

需要哪些设备?

自动采样器(固定式或便携式)、人工采样器材,包括加重式取样器、水桶与竖式采样器、从贮罐采样的器材连同搅拌装置、适合各项测定的实验室瓶、带温度控制的便携冰箱或冷藏箱。

该检测用于哪些场景?

排入水体或地下的城市污水与生活污水的采样;排入下水道和环境的工业污水的控制;在处理厂进水口和出水口采样,以评价污染物削减的百分比;计划排放时从贮罐采样;从冷却系统采样;为结果可能产生法律后果的程序所采的样品。

需要采取哪些安全防护措施?

污水属于有生物危害的物料——手套、眼部防护、手部卫生,以及适合接触感染性物料工作的疫苗接种。;检查井和管渠属于受限空间:下井前须测量大气、有人监护并备有撤离器材;标准另有一章讲人员与器材的安全。;从明渠采样有溺水和被水流冲走的风险——两人一组作业,穿救生衣。;工业污水可能含有腐蚀性、挥发性或可燃物质——采样前须查明该次排放的性质。;检查井中使用市电供电的自动采样器:有触电风险;应采用低电压或电池供电。

哪家实验室可以开展此项检测?

该检测由通过 ISO/IEC 17025 认可的实验室开展。在 LabCoda 上可按标准编号检索 PN-ISO 566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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