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水处理厂、水处理站和工业过程中污泥的采样——指南

环境 PN-EN ISO 5667-13

三句话速览

关于污水处理厂、水处理站和工业过程中污泥采样的指南:采样的原则、采样方案的编制以及采样技术的选择。该检测依据 PN-EN ISO 5667-13:2011 — wersja ANGIELSKA (wprowadza EN ISO 5667-13:2011 [IDT] i ISO 5667-13:2011 [IDT]; zastępuje PN-EN ISO 5667-13:2004 — wersję polską);范围涵盖的污泥种类(据 PKN 目录卡片):污水处理厂、水处理站和工业过程产生的污泥,以及特性相近的污泥。整个程序共 6 个步骤;主要用于:城市污水污泥在农用或土地复垦之前的采样、污水处理厂污泥的生产者自控检验采样、水处理站污泥的采样。

要点速览

  • 标准: PN-EN ISO 5667-13:2011 — wersja ANGIELSKA (wprowadza EN ISO 5667-13:2011 [IDT] i ISO 5667-13:2011 [IDT]; zastępuje PN-EN ISO 5667-13:2004 — wersję polską)
  • 类别: 环境
  • 操作步骤数: 6
  • 文件的类别(据 PKN 目录卡片): 关于采样的指南,不是测定方法
  • 版本与文本(据 PKN 目录卡片): PN-EN ISO 5667-13:2011,英文本;出版于 26-08-2011,27 页,KT 119,ICS 13.030.20 和 13.060.45
  • 此前的版本(据 PKN 目录卡片): PN-EN ISO 5667-13:2004——波兰文本,2011 年 8 月 26 日撤销;更早为 PN-EN ISO 5667-13:2002——英文本,2004 年 9 月 24 日撤销

概述

标准涉及什么。PKN 目录卡片这样描述适用范围:「给出了从污水处理厂、水处理站以及工业过程中采取污泥样品的详细原则。这些原则适用于在这些设施中产生的所有种类的污泥以及特性相近的污泥。还给出了关于编制采样方案和选择采样技术的指南」。文件共 27 页,出版于 26-08-2011,KT 119「水质——基本问题」,ICS 13.030.20 和 13.060.45(卡片状态于 2026 年 9 月 11 日核查:没有「撤销日期」和「被取代为」两栏)。

语言文本——以及仅凭「取代」一行看不出来的那个区分。现行版本 PN-EN ISO 5667-13:2011 只有英文本,而波兰文译本曾经存在:PN-EN ISO 5667-13:2004(波兰文本),它取代了 PN-EN ISO 5667-13:2002(英文本)。「取代」和「被取代为」两栏把这看作寻常的先后相继,但「采用」一栏说的是另一回事:2002 年版和 2004 年版采用的是同一份欧洲文件——EN ISO 5667-13:1997 [IDT] 和 ISO 5667-13:1997 [IDT]。因此从 2002 到 2004 的更替是语言文本的更换,而不是修订:欧洲标准没有变,变的是国家版本的语言。 只有 2011 年版才是修订——它采用 EN ISO 5667-13:2011 和 ISO 5667-13:2011,即一份晚了十四年的文件。这一点在标题上也看得出来:标题变短了,因而适用范围反而变宽了。2002 年版和 2004 年版的标题是「污水处理厂和水处理站污泥采样指南」,而 2011 年版是「污泥采样指南」,不再限定于这两类设施;卡片上的适用范围还另外列出工业过程产生的污泥。因此,文件中留着 2004 年波兰文标题的实验室,手上的标题所描述的对象比现行标准更窄(全部于 2026 年 9 月 11 日核查)。本条目标题中的波兰文名称出自现行版本的目录卡片——PKN 对以英文出版的标准也给出波兰文标题——但这一版并没有波兰文正文。

法规说什么——这里与废水的差别比看上去更尖锐。环境部长 2015 年 2 月 6 日关于城市污水污泥的条例(《法律公报》2015 年第 257 项)对污泥采样作了详细规定,同时不援引任何一份标准——无论是关于采样的还是关于测定的:在整份法令中,「PN-」一次也没有出现,「ISO」一次也没有,「5667」一次也没有。我们核查了两次:2015 年的措辞,以及由《法律公报》2022 年第 89 项赋予附件 4 的新措辞——两次结果相同(2026 年 9 月 11 日核查)。因此这一论断是本条目中唯一没有被修订触动的部分。附件 4 中的参照方法是用文字描述的:「在水溶液中用电位法测定」、「在 105°C 下干燥、称量」、「在 550°C 下灼烧、称量」、「氨的蒸馏以及用滴定法或分光光度法测定」。在废水那里(《法律公报》2019 年第 1311 项),法规只在采样上沉默,而在分析上援引了十几份 PN 标准——因此它对采样标准的沉默是有含义的。而这里,法令在任何地方都不援引标准,所以不能从它的沉默中就采样标准本身推出任何结论:这不是立法者针对这份标准所作的取舍,而是整部条例一以贯之的体例。

关于法律状态的说明——对本条目此前措辞的更正(2026 年 9 月 11 日)。2015 年的条例经气候与环境部长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条例(《法律公报》2022 年第 89 项,2022 年 1 月 14 日公布)修改,而其中涉及采样的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满 48 个月才生效,即 2026 年 1 月 14 日。本条目此前的版本给出的是该日期之前的措辞。法令的标题也变了:今天它是「关于城市污水污泥施用的条例」。

法规对污泥采样有哪些要求——状态于 2026 年 9 月 11 日。第一,由谁做:施用污泥的条件是,§ 5 和 § 6 所述的检验须「由 2002 年 8 月 30 日《合格评定制度法》第 5 条第 4 项所指的经认可实验室,或由持有涵盖城市污水污泥检验程序的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的实验室」完成(§ 2 第 5 款,按《法律公报》2022 年第 89 项的措辞)。此前的措辞援引的是《环境保护法》第 147a 条——那一条已不再适用,而新措辞允许两条路而不是一条,这对于在这些检验上没有认可的实验室来说,直接决定了能不能接受委托。 第二,多久一次:对拟供施用的污泥按参照方法进行的检验,其频次取决于处理厂的负荷,以 2017 年《水法》第 86 条第 3 款第 2 项所指的人口当量表示,且不得少于:人口当量不超过 2000——每六个月一次;超过 2000 至 10 000——每三个月一次;超过 10 000 至 100 000——每两个月一次;超过 100 000——每月一次(§ 5 第 2 款)。因此档次是四档,而不是三档,而其中最低的一档——人口当量 2000 以下——是在这一措辞中才出现的。 第三,从多少个位置采:供检验的样品是把同一时间从不同位置采取的各份样合并并充分混合而得,其数量为:污泥体积不超过 50 m³ 时至少 10 份,超过 50 m³ 至 100 m³ 时 15 份,超过 100 m³ 时 30 份(§ 5 第 3 款——该款未被修订触动)。这些是法规对采样提出的要求——但它们不是操作步骤,本条目也不这样称呼它们。 过渡规定:在 2026 年 1 月 14 日之前采取的污泥批次样品,可以按原有规定检验,结果自采样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法律公报》2022 年第 89 项 § 2)——因此实验室在 2026 年可以合法地持有按旧规则取得的有效结果。

单独说土壤,因为涉及的是同一个实验室。每次在某一批污泥获准施用之前都要进行土壤检验(§ 6 第 2 款),土壤样品由 25 份样混合而得,这些份样在面积不超过 5 ha、构造一致且用途相同的地块上按规则分布的点位采取(§ 6 第 3 款),深度至 25 cm,若土层较浅,则至可能达到的最大深度、但不小于 10 cm(§ 6 第 4 款)。

本条目不包含什么。标准的正文我们没有——PKN 有偿提供,而内容预览我们没有取得(2026 年 9 月 11 日核查)。与本系列第 10 部分的条目不同,这里我们连目录都没有,因此既不给出章节结构,也不给出采样技术的名称、采样器的种类,或关于容器、污泥稳定与保存的要求。本条目给出的是:目录卡片上的标准适用范围、它的状态与语言文本的沿革,以及法规对污泥和土壤采样的要求。凡出自法规的内容,都在其旁写明。

为什么本条目挂在标准的名下,而步骤却出自法规——本批次采用的处理方式。实验室在库中是按标准编号查找的,因为写进认可范围和检测报告的正是这个编号;藏在条例编号之下的条目对实验室而言就等于不存在。因此标准的编号是地址,而不是在声称程序出自标准。这样一个条目要站得住,需要三件事,而这里都做到了:标题给出标准的状态和日期,每一个步骤都在标题中写明出处,另有一段说明本条目不包含什么。三者不全的条目,不应挂在标准编号之下。

方法原理

污泥不是均匀的液体:它会重力分层,含水率和组成随时间变化,同一个池子里不同位置也不相同。因此从一个位置取一份,并不能描述这一批污泥,而在这样的样品上作出的测定结果说的是这份样品,而不是这批污泥。法规用混合样解决这一点:在同一时间从不同位置采取十几份或几十份份样,合并并充分混合,而其数量随批次体积增加——10、15 或 30 份。标准说明如何为污水处理厂、水处理站和工业过程的污泥策划并实施这样的采样;它的正文我们没有,因此技术细节不予给出。

应用领域

关键参数

参数数值
文件的类别(据 PKN 目录卡片)关于采样的指南,不是测定方法
版本与文本(据 PKN 目录卡片)PN-EN ISO 5667-13:2011,英文本;出版于 26-08-2011,27 页,KT 119,ICS 13.030.20 和 13.060.45
此前的版本(据 PKN 目录卡片)PN-EN ISO 5667-13:2004——波兰文本,2011 年 8 月 26 日撤销;更早为 PN-EN ISO 5667-13:2002——英文本,2004 年 9 月 24 日撤销
此前各版采用的是什么——语言的更换与内容的修订之别2002 年版和 2004 年版采用的是同一份 EN ISO 5667-13:1997 [IDT]——两者之间的更替是语言文本的更换。真正的修订是 2011 年版(EN ISO 5667-13:2011)
各版之间标题的变化2002 和 2004:「……污水处理厂和水处理站污泥的采样」;2011:「……污泥的采样」——范围扩大,其中包括工业过程产生的污泥
状态(据 PKN 目录卡片)现行有效@2026-09-11——卡片没有「撤销日期」和「被取代为」栏
范围涵盖的污泥种类(据 PKN 目录卡片)污水处理厂、水处理站和工业过程产生的污泥,以及特性相近的污泥
谁可以进行检验(§ 2 第 5 款,按《法律公报》2022 年第 89 项的措辞,自 2026 年 1 月 14 日起)《合格评定制度法》第 5 条第 4 项所指的经认可实验室,或持有涵盖污泥检验程序的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的实验室。援引《环境保护法》第 147a 条的写法已不再适用
污泥检验的频次(§ 5 第 2 款,按《法律公报》2022 年第 89 项的措辞,自 2026 年 1 月 14 日起)人口当量不超过 2000——每六个月一次;超过 2000 至 10 000——每三个月一次;超过 10 000 至 100 000——每两个月一次;超过 100 000——每月一次。四档而不是三档;修订前的数值(6/4/2 个月)已经过时
法律状态与核查日期《法律公报》2015 年第 257 项,按 2022 年第 89 项的措辞,关于采样的修改自 2026 年 1 月 14 日生效;法令标题:「关于城市污水污泥施用的条例」(状态于 2026 年 9 月 11 日核查)
过渡规定(《法律公报》2022 年第 89 项 § 2)2026 年 1 月 14 日之前采取的样品可按原有规定检验;结果自采样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每个混合样所需份样的数量(《法律公报》2015 年第 257 项 § 5 第 3 款)体积不超过 50 m³ 时至少 10 份;超过 50 至 100 m³ 为 15 份;超过 100 m³ 为 30 份——在同一时间从不同位置采取,合并并充分混合
土壤样品(《法律公报》2015 年第 257 项 § 6 第 3 和 4 款)在面积不超过 5 ha、构造一致且用途相同的地块上混合 25 份样;深度 25 cm,或可能达到的最大深度、但不小于 10 cm
法规是否援引这份标准否——而且一份也不援引:整份法令中没有「PN-」、「ISO」和「5667」这三个字符串(2026 年 9 月 11 日核查)

标准

标准编号
PN-EN ISO 5667-13:2011 — wersja ANGIELSKA (wprowadza EN ISO 5667-13:2011 [IDT] i ISO 5667-13:2011 [IDT]; zastępuje PN-EN ISO 5667-13:2004 — wersję polską)
标准名称(波兰语)
Jakość wody — Pobieranie próbek — Część 13: Wytyczne dotyczące pobierania próbek osadów
标准名称(英语)
Water quality — Sampling — Part 13: Guidance on sampling of sludges

分步操作程序

  1. 核实由谁进行检验(§ 2 第 5 款,按《法律公报》2022 年第 89 项的措辞)——本步出自法规

    确认检验由《合格评定制度法》第 5 条第 4 项所指的经认可实验室,或由持有涵盖城市污水污泥检验程序的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的实验室进行。法规说的是「进行§ 5 和 § 6 所述的检验」——而 § 5 第 3 款描述的正是样品的取得方式,因此采样是这些检验的一部分。

  2. 按处理厂负荷确定时间间隔(§ 5 第 2 款,按《法律公报》2022 年第 89 项的措辞)——本步出自法规

    确定拟供施用污泥的检验频次:人口当量不超过 2000——不少于每六个月一次;超过 2000 至 10 000——每三个月一次;超过 10 000 至 100 000——每两个月一次;超过 100 000——每月一次。这些是最低频次(「不少于」)。人口当量按 2017 年《水法》第 86 条第 3 款第 2 项计算。

  3. 按批次体积确定份样的数量(《法律公报》2015 年第 257 项 § 5 第 3 款)——本步出自法规

    确定受检污泥批次的体积,并据以确定份样的数量:不超过 50 m³ 时至少 10 份,超过 50 至 100 m³ 为 15 份,超过 100 m³ 为 30 份。数量取决于批次的体积,而不是处理厂的规模——这与上一步是不同的准则,很容易弄混。

  4. 采取份样并合并成混合样(《法律公报》2015 年第 257 项 § 5 第 3 款)——本步出自法规

    在同一时间从批次的不同位置采取份样,将其合并并充分混合。同时性这一条件是法规的一部分:间隔着采集的样品,不构成本条例所指的混合样。单份份样的采取方式、器材和份量我们不提供——这在标准的正文中,而正文我们没有。

  5. 在施用污泥之前采取土壤样品(《法律公报》2015 年第 257 项 § 6 第 2—4 款)——本步出自法规

    在某一批污泥施用于土壤之前采取土壤样品:在面积不超过 5 ha、构造一致且用途相同的地块上,于按规则分布的点位采取 25 份样,深度至 25 cm,或至可能达到的最大深度、但不小于 10 cm。土壤检验是每一批之前都做一次,而不是定期做。

  6. 采样记录(下面列出的要求出自《法律公报》2015 年第 257 项 § 5 第 2 和 3 款以及 § 6——就卡片上的适用范围而言,标准并未规定记录的内容)

    给出污泥批次的体积、所采份样的数量和采样的时间——没有这些就无法证明符合 § 5 第 2 和 3 款。对土壤样品,给出采取 25 份样的面积和采样深度。注明结果涉及的是混合而成的混合样,而不是单一位置。

所需设备与仪器

设备示例参考价格
从批次不同位置采取污泥份样的器材采样器的种类标准在卡片上没有给出——标准的正文我们没有
把份样合并并混合成混合样的容器「合并并充分混合」的要求出自《法律公报》2015 年第 257 项 § 5 第 3 款
土壤取样杖或钻具,用于 25 cm 以内的土壤样品按《法律公报》2015 年第 257 项 § 6 第 3 和 4 款采取 25 份土壤样
样品容器连同标识和采样记录容器的种类和材质我们不提供——这在标准的正文中

职业健康与安全

常见问题

该检测依据哪项标准?

该检测依据的标准为 PN-EN ISO 5667-13:2011 — wersja ANGIELSKA (wprowadza EN ISO 5667-13:2011 [IDT] i ISO 5667-13:2011 [IDT]; zastępuje PN-EN ISO 5667-13:2004 — wersję polską) — 《Water quality — Sampling — Part 13: Guidance on sampling of sludges》。

该方法的原理是什么?

污泥不是均匀的液体:它会重力分层,含水率和组成随时间变化,同一个池子里不同位置也不相同。因此从一个位置取一份,并不能描述这一批污泥,而在这样的样品上作出的测定结果说的是这份样品,而不是这批污泥。

测量范围和准确度是多少?

文件的类别(据 PKN 目录卡片):关于采样的指南,不是测定方法;版本与文本(据 PKN 目录卡片):PN-EN ISO 5667-13:2011,英文本;出版于 26-08-2011,27 页,KT 119,ICS 13.030.20 和 13.060.45;此前的版本(据 PKN 目录卡片):PN-EN ISO 5667-13:2004——波兰文本,2011 年 8 月 26 日撤销;更早为 PN-EN ISO 5667-13:2002——英文本,2004 年 9 月 24 日撤销;此前各版采用的是什么——语言的更换与内容的修订之别:2002 年版和 2004 年版采用的是同一份 EN ISO 5667-13:1997 [IDT]——两者之间的更替是语言文本的更换。真正的修订是 2011 年版(EN ISO 5667-13:2011)。

完成检测需要多长时间?

整个程序共 6 个步骤。标准未对每个步骤给出时长——实际用时取决于实验室自身的操作程序。

需要哪些设备?

从批次不同位置采取污泥份样的器材、把份样合并并混合成混合样的容器、土壤取样杖或钻具,用于 25 cm 以内的土壤样品、样品容器连同标识和采样记录。

该检测用于哪些场景?

城市污水污泥在农用或土地复垦之前的采样;污水处理厂污泥的生产者自控检验采样;水处理站污泥的采样;工业过程中产生污泥的采样;在施用污泥之前对土壤的采样(《法律公报》2015 年第 257 项 § 6 的要求)。

需要采取哪些安全防护措施?

污水污泥属于有生物危害的物料——采样须戴手套,有喷溅时护面,作业区内不得饮食。;关于城市污水污泥的条例要求检验沙门氏菌属细菌和肠道寄生虫活卵的存在——在结果否定之前,应先假定样品中存在这些生物。;从池体和塘中采样时适用敞开水面作业的规则:防坠落措施、两人一组作业、救生器材随手可及。;密闭的消化池和检查井中可能积聚甲烷和硫化氢——必须先测量大气并按受限空间作业程序才能进入。;污泥样品须用密闭容器运输,标明为生物活性物料;采样后清洗并消毒器材,以免把物料带入下一批次。

哪家实验室可以开展此项检测?

该检测由通过 ISO/IEC 17025 认可的实验室开展。在 LabCoda 上可按标准编号检索 PN-EN ISO 566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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