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检测须具备认可资质并登记在册
波兰供水法修正案以强制性 PCA 认可和总卫生监督员登记册的登记,取代了原有的卫生监督部门批准制度。8 月 21 日是已获认可实验室的申报截止日。
- 生活饮用水和游泳场所用水的检测,只能由取得 PCA 依据 PN-EN ISO/IEC 17025 认可、并已在总卫生监督员登记册登记的实验室承担。
- 采样必须由取得认可的采样人员完成;按旧规定取得资格的人员可工作至 2028 年 5 月 21 日。
- 申报须附认可证书及其范围,以及近两年能力验证的参加情况和评价结果——这些信息会在公共信息公报中公开。
- 微生物项目超标(大肠埃希氏菌、肠球菌、大肠菌群,以及生活热水中的军团菌)须在出具当日向卫生监督员提交阶段性报告;其他项目超标则在七日内提交。
- 报告须载明登记编号、采样人员与授权签发人姓名,以及方法的定量限或检出限。
- 未出具阶段性报告或逾期提交的,由卫生监督员作出决定,处以 100 至 10 000 兹罗提罚款。
- 此前依卫生监督部门批准开展工作、尚未取得认可的实验室,在每年获得批准的前提下可工作至 2030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