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地下废物填埋场新条例:监测采样至少每3个月一次,采样和检测只能由获认可的实验室或经认证的检测机构进行
波兰气候与环境部长于2026年10月26日发布关于地下废物填埋场要求及其监测的条例(《法律公报》2026年第1414项),10月27日公布,10月28日起施行。该条例取代2011年的条例:监测采样和检测至少每3个月一次(原为每6个月一次),且只能由持有认可证书的实验室或经认证的检测机构进行;对于此前授予的特许权,2027年底前按特许权规定进行监测。
- 第15条:运营期和运营后期监测中的采样以及指示性物质和参数的检测至少每3个月进行一次,由持有认可证书的实验室(《合格评定体系和市场监督法》第24条)或经认证的检测机构(《化学物质及其混合物法》第16条第1款)在其获认可或认证的采样和检测范围内进行。2011年条例要求至少每6个月检测一次,由已实施标准化法规意义上质量体系的检测实验室进行,且该要求只涉及检测,不涉及采样。
- 运营前期确定此后监测的范围:选定的指示性物质和参数应使其超标即表明填埋场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确定地表水、地下水、矿井巷道排水以及填埋场排出风流的采样频率;确定观测孔、测量点和采样点的位置。观测孔不得少于三个:一个位于地下水流入填埋场一侧,两个位于流出一侧。
- 运营期监测包括所填埋废物的数量和种类、指示性物质和参数的检测,以及围岩状况控制(收敛和地质力学条件、地下水涌入量、含气性);关闭后监测地下水指示性参数和收敛情况,并在已封闭的垂直巷道、倾角超过45°的巷道和钻孔周围进行土壤气地球化学控制。惰性废物填埋场,以及仅填埋代码为17 06 01*和17 06 05*(含石棉材料)的建筑、翻修和拆除危险废物的填埋场,无需进行关闭后监测;对于条例生效前已授予的特许权,2027年12月31日前按特许权规定进行监测。
- 新增针对接收经转化汞废物((EU) 2017/852号条例)的地下危险废物填埋场的要求:容器充装率不超过80%,由耐腐蚀、抗冲击材料制成,包括碳钢(至少ASTM A36)或不锈钢(AISI 304、316L),尽可能不使用焊接,气密且液密,须通过包括自由跌落在内的型式试验以及ADR附件A第6部分第6.1.5.3节和第6.1.5.4节规定的密封性试验,并须永久固定标明证书编号的标牌;证书由废物产生者或持有者出具,须载明汞的数量和纯度等信息,必要时附带含分析报告的杂质说明。新条例不再包含2011年条例中关于废物进入地下填埋场的准入标准和程序。
来源: 波兰气候与环境部长2026年10月26日关于各类地下废物填埋场详细要求及其监测范围、方式和条件的条例(波兰《法律公报》2026年第1414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