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火制品:F1、F2和F3类烟花失去协调标准——欧委会撤回EN 15947:2015(第1–5部分),且因EN 15947:2022不符合标准化请求而未予公布;清单保留16项标准(车用、舞台用、F4类烟火),术语部分删除
欧盟委员会实施决定(EU)2025/337于2025年2月24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为关于烟火制品的指令2013/29/EU确立新的完整协调标准清单,并废止通告2017/C 149/01。附件II所列原清单中的引用——包括用于F1–F3类烟花的整个EN 15947:2015系列——仅适用至2025年3月24日。
- 烟花为何失去标准:CEN仍依据已到期的标准化请求M/416修订EN 15947系列,并于2022年10月5日通过EN 15947:2022第1–5部分,取代2015年版;其中第2–5部分提交公布。欧委会于2023年11月21日致函拒绝公布,理由是这些部分不符合决定C(2022) 3011中标准化请求的要求。鉴于CEN视2022年版为替代版本,2015年版已不能被视为技术现状——且CEN确认近期无法制定新标准——欧委会撤回了EN 15947:2015的引用。
- 保留内容(附件I,16项标准):EN ISO 14451-2至-10:2013——车用烟火制品:试验方法、标签、微型气体发生器、安全气囊气体发生器、安全气囊模块、安全带预紧器、点火器、预紧机构和组件;EN 16256-2至-5:2012——舞台用烟火制品(类别、结构与性能、标签、试验方法);EN 16261-2:2013及EN 16261-3、-4:2012——第4类烟花(要求、试验方法、标签)。术语部分EN ISO 14451-1、EN 15947-1、EN 16256-1和EN 16261-1被删除,因为定义不能对任何基本要求产生符合性推定。
- EVS记录中被拒的EN 15947-5:2022涵盖内容:F1、F2和F3类烟花及其单件包装和组合包装的结构与性能要求;不适用于含黑火药或闪光药以外爆轰性炸药的烟花,也不适用于含有砷、六氯苯、铅、汞、白磷、苦味酸、氮质量分数超过12.6 %的硝化纤维、溴酸盐超过0.15 %的氯酸钾、酸度(以H₂SO₄计)超过0.002 %的硫以及粒径小于40 µm的锆等的药剂。试验方法为该系列第4部分。
- 背景:2007年8月14日的标准化请求M/416(指令2007/23/EC)已于2022年6月13日到期,据此制定的标准通过通告2017/C 149/01公布。决定还援引了欧盟法院2024年3月5日在C-588/21 P案(Public.Resource.Org和Right to Know诉欧委会)中的判决:存在凌驾性的公共利益,足以在文件查阅申请下公开协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