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渔获称重:第2026/1932号条例规定称重系统最低要求——自2030年起须具备防篡改检测和打印称重凭证等功能
2026年8月11日公布的欧盟委员会第(EU) 2026/1932号实施条例规定了渔业产品称重及其监管的详细规则。所有用于称重的系统都必须满足附件一的最低要求,并依照国内法经批准、校准和铅封。
- 法律依据为第(EC) 1224/2009号条例第60条:渔业产品在卸货后须立即按品种、使用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系统称重。称重经营者对称重准确性负责,并须将称重记录保存三年。
- 附件一的一般要求:系统须适合对相应渔获进行准确称重,放置在稳固、水平的表面上(悬挂秤和船上称重在倾斜不影响结果时除外),并针对所用的箱、容器和托盘归零,或预设其皮重。
- 传送带称重系统和批量称重系统须配备至少8位的计数器,记录每次称重的起止读数和累计总量,具备故障时自动停止功能,并在每次卸货前归零;禁止远程访问,故障须在24小时内报告主管部门。自2030年1月10日起,这些系统还须能检测故障和对称重结果的数字篡改。
- 自2030年1月10日起,在无法进行数字记录时,地磅以及需要标签的传送带和批量称重系统须具备打印标签或称重凭证的功能。检查船上称重时,须在官员在场的情况下对部分箱子重新称重,抽样数量取决于船上称重的总箱数;对用于工业用途渔获沥水的滚筒筛,规定了孔径不超过10毫米、转速不超过每分钟28转等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