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器具(条例2016/426):新增六项协调标准——EN 30-2-1:2024(燃气灶具能源合理利用)、EN 88-2和EN 88-3(500 kPa以下压力调节器)、EN 125(热电式火焰监控装置)、EN 15502-2-2:2024(70 kW以下B1型锅炉)、EN 16304(自动排气阀),以及EN 15502-2-1的勘误
欧盟委员会实施决定(EU)2025/1793于2025年9月11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修订列有燃气燃烧器具协调标准的决定(EU)2024/2944。这些标准源自欧委会以2023年7月20日决定C(2023) 4789委托CEN和CENELEC开展的审查,旨在核实1990年4月29日M/BC/CEN/06-89授权下的标准是否仍反映满足条例2016/426附件I基本要求的技术水平。
- 清单新增条目:2a——EN 30-2-1:2024 家用燃气烹饪器具 第2-1部分:能源合理利用 通则;3a——EN 88-2:2022+A1:2024 进口压力50 kPa以上至500 kPa(含)的压力调节器;3b——EN 88-3:2022+A1:2024 进口压力500 kPa以下的电子式压力和/或流量调节器;3c——EN 125:2022+A1:2024 热电式火焰监控装置;14a——EN 15502-2-2:2024 B1型集中供暖锅炉;14b——EN 16304:2022+A1:2024 自动排气阀。
- 勘误:第14行今后涵盖EN 15502-2-1:2022+A1:2023及其勘误EN 15502-2-1:2022+A1:2023/AC:2024(额定热输入不超过1 000 kW的C型以及B2、B3、B5型锅炉)。欧委会认为该勘误是正确适用该协调标准所必需的。所有引用均列于同一法规——决定2024/2944的附件。
- EVS记录中的EN 30-2-1:2024:自2024年12月31日起有效,取代2015年版;规定家用燃气烹饪器具能源合理利用的要求和试验方法,范围依EN 30-1-1:2021+A1:2023第1章。对检测燃气灶具的实验室而言,符合该标准即推定符合条例2016/426的相应要求。
- EVS记录中的EN 15502-2-2:2024:自2024年8月1日起有效,取代2014年版;涵盖配大气式燃烧器(包括风机辅助式)的B11、B11BS、B12、B12BS、B13和B13BS型锅炉分类和标志的要求及试验方法——额定热输入(按低位热值)不超过70 kW,使用EN 437:2021规定压力下三类燃气族,传热介质温度不超过105 °C,水回路工作压力不超过6 bar,申报为低温锅炉或标准锅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