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通过《工业和畜禽养殖排放指令》下家禽和生猪养殖场统一运营规则条件(UCOL)——规定氮磷排泄量和畜舍氨排放上限及强制监测,2030–2032年起适用
欧盟委员会于2026年10月8日宣布通过关于家禽和生猪养殖统一运营规则条件(UCOL)的实施决定C(2026) 6899,其依据为经指令(EU)2024/1785修订的指令2010/75/EU第70i条。这些条件以减少氨、氮和磷排放的共同最低标准取代分散的各国做法。
- 附件规定了每个动物位每年的氮磷排泄量上限:生猪方面,保育猪3.6 kg N,育肥猪12.0 kg N,母猪(含仔猪)25.0 kg N;磷分别为1.5、4.5和12.0 kg P2O5。伊比利亚猪的氮值最多可高30%,其他重型猪最多可高20%。另有表格涵盖家禽以及生猪和家禽畜舍的氨排放上限。
- 监测要求:氮磷排泄量——每年一次、按动物类别,以基于采食量、日粮粗蛋白和总磷含量及动物生产性能的质量平衡法计算;每栋畜舍的氨排放——每年一次,采用粪肥管理各环节的氮质量平衡法或排放系数法;甲烷和粉尘——采用排放系数法。具体监测技术由成员国进一步制定。
- 在预计或已证实对敏感受体造成异味困扰的情况下,应按EN标准监测异味,例如按EN 13725用动态嗅觉测定法测定异味浓度,或按EN 16841-1或-2测定异味暴露,也可采用数据质量相当的替代方法。空气净化系统的性能须在调试阶段于养殖场实际条件下测量氨、异味和/或粉尘(采用EN方法或同等方法)验证一次,并每月检查其有效运行。
- 如成员国以科学方法确认至少具有同等环境保护水平,可使用清单以外的技术;验证所用数据和方法须形成文件并公开。期限源自指令(EU)2024/1785:存栏600个畜单位(LSU)及以上的设施为实施法令生效后四年,400 LSU及以上为五年,其余为六年——据欧盟委员会介绍,将于2030–2032年间开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