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晶玻璃包装可在2029年底前超过铅、镉、汞和六价铬浓度之和100 mg/kg的限值——含铅水晶仅可生产至2028年底,并须经脱碱处理、在封闭受控循环中流通
欧盟委员会第(EU) 2026/1948号授权决定于2026年10月28日在《欧盟官方公报》发布,为水晶玻璃包装设立了对《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条例》((EU) 2025/40)第5条第4款的临时豁免。该款规定,包装或包装组件中铅、镉、汞和六价铬的浓度之和不得超过100 mg/kg。豁免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决定自发布次日起生效。
- 在第94/62/EC号指令框架下,完全由铅水晶玻璃制成的包装不受重金属限值约束(第11条第2款);废止该指令的(EU) 2025/40号条例未规定此类一般豁免,而铅水晶按定义含有高浓度氧化铅,无法达到该限值。决定序言指出,生产商已开发出无铅配方,但熔炉、碎玻璃流和生产环境仍残留以往含铅工艺带来的铅污染,因此要达到100 mg/kg,需要建设专门的无铅生产设施。
- 第2001/171/EC号决定规定了玻璃包装因使用回收玻璃而超过重金属浓度限值时应满足的条件;新增的第5a条和第5b条为水晶玻璃补充了条件。含有有意添加的铅或因残留污染而含铅的包装仅可生产至2028年12月31日,此前生产的包装可在2029年12月31日前继续进行精加工(包括冷加工)、灌装、贴标、分销和投放市场。铅仅可在生产所必需的范围内有意添加,包装须经脱碱处理或同等工艺,形成限制铅向内容物释放的表面屏障——据序言第10条,法国原子能和替代能源委员会(CEA)的研究表明,脱碱形成的二氧化硅屏障层可显著减少铅的释放。
- 封闭受控循环(第5c条):包装须带有可识别水晶玻璃生产商的永久性标识;须向最终用户提供可免费退回包装进行回收的信息;退回的包装应转交给标识所示的生产商,并可重新投入该生产商的生产工艺;生产商须保存证明循环运行的记录,并应要求提供给主管机关和欧盟委员会。据序言第9条,这主要涉及烈酒、香水和化妆品的高价值包装,其中相当一部分出口到欧盟以外。
- 决定所称水晶玻璃包装,是指全部或部分由第69/493/EEC号指令附件一所列水晶玻璃类别制成的包装;根据该指令第6条,只能用其附件二规定的方法核查所属类别的特性。这些方法包括:经氢氟酸和硫酸分解后以硫酸盐形式用重量法测定BaO与PbO之和,测定BaO(以BaSO₄重量法)、ZnO(络合滴定法)和K₂O(以四苯硼酸钾重量法),每项测定的允许偏差为绝对值±0.1,结果在允许偏差范围内低于30%、24%或10%限值时取至少三次分析的平均值;以及用静水天平测定密度(样品不少于20 g,在20 °C蒸馏水中称量)、用折射仪测定折射率,并按ASTM E 92-65在50 g载荷下测定维氏显微硬度(取15次测定的平均值)。
来源: 《欧盟官方公报》——欧盟委员会2026年8月12日第(EU) 2026/1948号授权决定,就水晶玻璃包装修订第2001/171/EC号决定(L辑2026/1948,2026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