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接触用PET回收:进入去污工序的原料须按ISO 12418-2:2012附录A检测——标签及其他可见杂质不超过500 ppm、PVC不超过200 ppm、聚烯烃(含胶粘剂)不超过500 ppm——并设P、A、B、C四类符合性声明
欧盟委员会2026年10月28日第(EU) 2026/2376号条例于2026年10月29日在《欧盟官方公报》发布,修订关于拟与食品接触的再生塑料材料和制品的第(EU) 2022/1616号条例。对于第1号技术——消费后PET机械回收——经清洗和干燥的消费后PET废料按ISO 12418-2:2012附录A(或可证明性能相当或更高的方法)检测的结果须满足m1/m0 ≤ 500 ppm、m2/m0 ≤ 200 ppm和m3/m0 ≤ 500 ppm;条例于2026年11月18日生效。
- 检测内容(ISO 12418-2:2012附录A——PET碎片中杂质的测定方法):将约100 g碎片(质量m0)均匀铺在底面积不小于0.05 m²的托盘上,用镊子挑出标签碎片和其他可见杂质,持续不少于30分钟(m1);随后将托盘放入220 °C强制通风烘箱中1小时。冷却后挑出变黑碳化的PVC颗粒(m2)以及变黄的聚烯烃和胶粘剂颗粒(m3,胶粘剂可能无法与聚烯烃区分),用分析天平称量至0.0001 g,含量(mg/kg)= m × 10⁶ / m0——因此限值意味着标签及其他可见杂质不超过500 mg/kg、PVC不超过200 mg/kg、聚烯烃(含胶粘剂)不超过500 mg/kg。
- 此前附件一表1对该技术只要求消费后PET废料中曾与非食品材料或物质接触的材料和制品不超过5 %;序言第11条指出,对于预处理塑料原料的详细规格(如EFSA回收工艺意见附录A所列规格)此前并无规定。塑料原料批次须附P类声明方可接受去污处理(回收商至少保存5年),每批塑料只有一份带唯一编号的质量记录,再生塑料只能来自登记状态为“新注册”、“建立中”或“运行中”的装置。
- 除零售环节外,每个流通环节都须提供符合性声明(用再生塑料包装食品的食品企业若已通过标签或其他文件提供相关信息,可不向零售商提供):P类用于部分预处理塑料原料和塑料原料,A类由回收商为直接来自去污工序的批次出具,B类由加工商在后处理后出具,新增简化的C类用于成分不再改变的再生塑料(不分配新批号,列明所用回收装置;累计添加不超过1 %(w/w)的物质不视为成分改变)。后处理时可按第(EU) No 10/2011号条例的回用规则加入再生塑料边角料和碎料,证明文件须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主管部门。
- 登记册和海关:去污装置须在投产前至少30个工作日在非公开的电子登记系统中登记,部分状态(从“新注册”到“已停用”)自动变更,回收商每六个月确认一次信息。食品接触用再生PET放行进入自由流通时(包括CN编码ex 3907 61 00、ex 3907 69 00和ex 3915 90 20,以及瓶、薄膜、包装和餐具),须向海关出示P、A、B或C类声明;旧版A、B类声明可使用至2027年2月18日,C、P类声明可缺省至2027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