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中的兽药残留:按2002/657/EC决定验证的方法可使用至2027年12月31日,而非2026年6月10日——条例(EU) 2026/731
2026年3月30日公布的欧盟委员会实施条例(EU) 2026/731修订了关于动物源性食品中药理活性物质残留分析方法的条例(EU) 2021/808。该条例延长了按旧规则验证方法的过渡期,并明确了饲料和鸵鸟蛋的采样要求。
- 条例2021/808要求官方残留控制中使用的方法须满足其附件I第1章的性能标准,并按第2章和第4章进行验证——包括确证用判定限(CCα)和筛查用检测能力(CCβ)。对于该条例生效前已验证的方法,已废止的2002/657/EC决定附件I第2点和第3点的要求继续适用至2026年6月10日。
- 欧盟委员会将这一期限推迟至2027年12月31日。序言第4段的理由是:根据成员国的进展报告,尽管过去四年作出了努力,许多国家参考实验室和官方控制实验室仍无法在2026年6月前完成所有基质所有方法的重新验证。
- 第6条新措辞:在药理活性物质国家控制计划中采集的饲料样品,按条例(EC) No 152/2009附件I采样,采样、运输和储存的报告适用条例2021/808附件II第5至7点——因为饲料条例中没有此类要求。
- 附件II关于样品数量的规定中增加了鸵鸟蛋样品为一枚蛋,而其他蛋类视方法而定至少12枚;序言第5段称一枚鸵鸟蛋重1至1.5千克,相当于24枚鸡蛋。如在同一样品中用不同方法分析多类物质,应相应增加样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