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型车辆:PEMS试验须同时记录车载OBFCM装置读数,排放型式认证须符合条例2025/2161——条例(EU)2026/361,自2027年7月1日起使用新标识“E+”
欧盟委员会2026年2月19日通过、2月20日公布的条例(EU)2026/361修订了条例(EU)第582/2011号(欧VI)。它将排放型式认证与实施条例(EU)2025/2161对车载燃料和能耗监测装置(OBFCM)及车载质量监测(OBMM)的要求挂钩,并在便携式排放测量系统(PEMS)试验报告中增加评估OBFCM准确性所需的数据。
- PEMS试验报告(条例582/2011附件II)新增:试验结束时的里程表读数、带载荷的车辆实际质量、OBFCM瞬时数据——全寿命累计燃料消耗量和行驶里程、发动机和车辆燃料流量(g/s)、车辆总质量——以及试验开始和结束时的OBFCM数值、累计燃料流量(克)和平均车辆总质量。
- 理由:条例(EU)2017/2400法规程序得出的燃料消耗和CO2数值,需以OBFCM记录的道路实际平均消耗数据加以补充,因此必须在道路试验中检查这些装置的准确性。根据条例2025/2161,型式认证机构评估监测数据是否满足OBFCM准确性要求,不满足时开展验证试验。
- 附件I附录9表1新增标识“E+”,适用于条例2025/2161范围内的车辆——新车日期为2027年7月1日。在用符合性试验或OBFCM、OBMM验证试验后,制造商须在60个工作日内提交纠正措施计划。
- 自2027年7月1日起,条例2025/2161范围内不满足这些要求的新车,其合格证书将被国家主管部门视为无效并拒绝注册。新的第17a条第6款还规定了新车和新发动机合格证书不论OBFCM情况均告失效的日期:一般为2029年5月29日(在用车辆的替换发动机除外);条例595/2009范围内的M1和N1车辆为2027年11月29日;小型制造商车辆为2030年7月1日(M1、N1)和2031年7月1日(M2、M3、N2、N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