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出口:授权条例(EU)2026/1278将嗪草酮、六价铬化合物、UV-328和得克隆等列入PIC清单——自2026年10月1日起适用
欧盟委员会2026年6月9日通过、8月12日公布的授权条例(EU)2026/1278修订了条例(EU)第649/2012号的附件I和附件V。该条例在欧盟实施关于事先知情同意(PIC)程序的《鹿特丹公约》。新增条目包括退出欧盟市场的农药、受REACH限制的致癌、致突变和生殖毒性物质、未获授权的REACH附件XIV物质,以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 农药:多菌灵另被列入附件I第2部分(“农药”类别下的一切用途均被禁止);嗪草酮在批准未获续展后被列入第1和第2部分。此外新增了由业界撤回审批申请的十二吗啉、胺苯吡菌酮、氟节胺、氰氟虫腙、三氟甲吡醚和三氟甲磺隆,以及目前仅获批用于第4类产品的杀生物剂PHMB(1600;1.8)。
- 工业化学品:第1部分新增DEHP、DBP、三氧化二砷、三氯乙烯、三氧化铬、重铬酸钠、重铬酸钾和重铬酸铵、铬酸盐、MOCA及高温煤焦油沥青等——均为1A或1B类CMR物质,REACH附件XVII第28–30项禁止向公众销售。第1和第2部分新增未获授权的REACH附件XIV物质,包括紫外稳定剂UV-328、UV-327、UV-350和UV-320,以及得克隆。
- 根据《鹿特丹公约》第12次缔约方大会(2025年4月28日至5月9日)的决定,丁硫克百威以及含量不低于640 g/l的倍硫磷超低容量制剂被列入第3部分;丁硫克百威相应从第2部分删除,其第1部分条目同步更新。已列入《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得克隆、甲氧滴滴涕和UV-328被列入附件V,即禁止出口的化学品清单。含特丁硫磷混合物的CN编码更正为ex 3808.91。
- 出口商须在预计出口日期前至少35天向指定国家主管部门通报首次出口(PIC条例第8条第2款)。CSB Compliance指出,第2和第3部分物质可能需要进口国的明确同意;混合物中物质浓度超过相应阈值即纳入管控范围;ECHA已将新增条目录入ePIC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