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拜菌素续批至2040年11月15日:弥拜霉素A3与A4之和以QuEChERS和LC-MS/MS测定(每种分析物定量限0.01 mg/kg),空气中衍生化后HPLC-FLD;ADI由0.03降至0.007 mg/kg体重,2027年11月前须按OECD TG 218和219完成摇蚊试验
欧盟委员会实施条例(EU)2025/2068于2025年10月16日公布,将杀螨杀虫剂弥拜菌素(弥拜霉素A3和A4的混合物)的批准续期,期限为2025年11月16日至2040年11月15日。依据是EFSA 2023年7月5日的结论(用途包括草莓、醋栗和观赏植物等);弥拜菌素不符合内分泌干扰物标准。非整倍体诱发潜力、光毒性和代谢的种间差异未能确定——申请人须在2027年11月5日前予以澄清。
- 附件:弥拜菌素——M.A3(CAS 51596-10-2)与M.A4(CAS 51596-11-3)的混合物,CIPAC 660,纯度≥ 950 g/kg;据EFSA,A3:A4比例约为30:70。成员国须关注商业化生产的规格、操作者和工人的个人防护装备、施药时访问开花作物的蜜蜂以及水生生物;使用条件须限制向田外陆地和水域的漂移。
- 方法(EFSA):植物源食品和饲料中的残留(弥拜霉素A3与A4之和,以弥拜菌素计)——QuEChERS结合LC-MS/MS,每种分析物定量限0.01 mg/kg;动物源食品同样适用。土壤和水中的方法仅测定弥拜霉素A4(0.01 mg/kg和0.05 µg/L),而定义为A3与A4之和——数据缺口。空气:衍生化为荧光酸酐后HPLC-FLD(0.42 µg/m³,衍生化效率未证明),或不经衍生化的LC-MS(未在35 °C和80 %湿度下验证)。体液0.05 mg/L,组织0.01 mg/kg——缺少13-羟基-MA4的方法。
- 参考值(EFSA):ADI 0.007 mg/kg体重/天,基于大鼠两年研究(首次评估时ADI和ARfD为0.03),ARfD 0.03 mg/kg体重,AOEL和AAOEL 0.014 mg/kg体重(经口吸收47 %)。体内微核试验未证明骨髓暴露,因此阴性结果被认为不可靠;未在290–700 nm范围内测试光毒性。建议樱桃MRL为0.2 mg/kg;缺少花粉和蜂产品中的残留数据。
- 生态毒理学(EFSA):田间用途和非永久性保护设施中对蜜蜂急性风险高;水生生物评估未完成,且缺少弥拜霉素A3在水体系统中归趋的数据。法规要求在2027年11月5日前提交骨髓暴露或无非整倍体诱发性的证明、包括人类在内的体外比较代谢研究、体外光毒性研究,以及在相同A3:A4比例下以摇蚊试验(OECD TG 218——加标沉积物,TG 219——加标水)更新的沉积物生物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