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21项协调标准(包括EN 415-2:2025、EN 13852-1:2025、EN 17744:2025),对EN 474-1:2022(以Q1和Q2的125 %和110 %进行试验)和EN 1501-5:2021附加限制,并将EN 50434限制条款中的“高大树木”更正为“长树枝”
欧盟委员会实施决定(EU)2026/546于2026年3月13日公布,将21项新的和修订的标准列入机械指令2006/42/EC的协调标准清单(实施决定(EU)2023/1586),并对EN 474-1:2022(土方机械)和EN 1501-5:2021(垃圾收集车提升装置)附加限制予以保留。该决定还自2026年1月13日起追溯更正第622a行(EN 50434,电网供电的粉碎机和切碎机)限制条款中的示例。
- 新标准(第一项标准化请求M/396):EN 415-2:2025(预成型硬质容器包装机械)、EN 1459-4:2020+A1:2025(搬运自由悬挂载荷的伸缩臂越野叉车)、EN 15180:2025(食品定量分配机——安全与卫生)、EN 17076:2020+A1:2025(塔式起重机防碰撞系统)、EN 17639:2025(用于运输货物和特定人员的索道设备)和EN 17923:2025(葡萄汁和葡萄采收泵)。来自第二项请求M/471(农药施用机械)的EN 17744:2025:喷粉机的环境保护要求。
- 取代旧版本的修订和修正标准包括:EN 81-43:2025(起重机用电梯;原为2009年版)、EN 415-8:2025(捆扎机;2008)、EN 1459-1:2025(2017)、EN 13001-3-1:2025(起重机钢结构;2012+A2:2018)、EN 13155:2020+A1:2025(可拆卸取物装置;2003+A2:2009)、EN 13204:2025(液压救援工具;2016)、EN 13852-1:2025(海上起重机;2013)、EN 14439:2025(塔式起重机;2006+A2:2009)、EN 15895:2025(火药驱动紧固工具;2011+A1:2018)以及EN 15955-2:2025(取代EN 15954-2:2013和EN 15955-2:2013)。删除15个旧行自2027年1月20日起适用。
- 限制:委员会认定EN 474-1:2022存在一处编辑缺陷,不利于采用本质安全最大载荷限制方案的制造商——第4.12.7.2条中的“以Q1和Q2的125 %”应理解为“至少以100 %,或在被试机器确实能承受更高载荷的情况下最高以Q1和Q2的125 %”,第4.12.7.3条中的110 %同理。经2025年11月7日评估,EN 1501-5:2021不能为附件I第1.1.7、1.2.1和1.5.11点提供符合性推定(包括自动模式下操作人员被提升装置卷入、控制系统中的人为错误、对外部辐射的抗扰性)。两项标准的EVS记录已载明这些限制。
- 更正(第2条):第622a行限制条款中的“例如高大树木”改为“例如长树枝”(英文版“such as tall trees”改为“such as tall branches”);鉴于条款16称该示例存在错误,应追溯更正,第2条自2026年1月13日起适用——即引入该限制的决定(EU)2026/80的公布日。对检测机械的实验室而言,自公布之日起符合性推定的依据是新版本(2027年1月20日前旧版本亦可),EN 474-1则以限制条款所述的载荷试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