辣椒素作为饲料调味物质:HPLC-UV测定,纯度≥ 98 %,(E)/(Z)异构体比≥ 6:1,最高6.5 mg/kg——猫为5.3 mg/kg
欧盟委员会实施条例(EU)2025/1784于2025年9月10日发布,批准化学合成的辣椒素(CAS 404-86-4,FEMA 3404)作为感官添加剂用于所有动物物种,有效期至2035年9月30日,仅可通过预混料添加。委员会规定了最高含量,因为辣椒素还具有动物技术和药理作用,较高剂量可能引发此类作用。
- 方法:采用带分光光度检测的高效液相色谱(HPLC-UV)测定添加剂、预混料和配合饲料中的辣椒素(欧盟参考实验室报告经EFSA核实)。规格:纯度至少98 %,(E)/(Z) ≥ 6:1。五个批次:辣椒素98.9–99.8 %;砷平均0.073 mg/kg,铅0.056 mg/kg;需氧菌总数1.0 × 10¹–7.2 × 10³ CFU/g——EFSA建议在生产中监控该波动范围。
- 起尘潜力(Stauber-Heubach法)428–2670 mg/m³,平均1840 mg/m³;仅一个批次含< 10 µm颗粒(1.1 %)。辣椒素刺激呼吸道和皮肤(OECD TG 439,以50 %溶液测试),并假定对眼睛有刺激性;不具皮肤致敏性(OECD TG 442C、D和E)。使用者的任何暴露均被视为风险——法规要求采取皮肤、眼睛和呼吸道防护。
- EFSA根据大鼠90天研究的无可见有害作用水平60 mg/kg体重/天和因子100推导安全浓度,例如肉鸡6.7 mg/kg,育肥猪14.4,犬31.7;猫因葡萄糖醛酸化能力弱另加因子5——5.3 mg/kg。法规规定:禽类、猪、反刍动物、马科动物、兔科动物、鱼类和犬为6.5 mg/kg,猫及其他物种为5.3 mg/kg。
- 残留:在90天研究中,剂量为120 mg/kg体重/天时,脂肪和肌肉中的辣椒素低于检出限/定量限,肝脏中(E)型最高5.9 µg/kg、(Z)型10.3 µg/kg,肾脏中最高分别为21和7.6 µg/kg。EFSA认为这些数据不足以计算消费者暴露量,但支持组织沉积有限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