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质量:欧盟关于建模和确定采样点空间代表性的规则——自2028年6月30日起适用
欧盟委员会2026年6月10日公布的(EU)2026/1208号实施决定,依据新的空气质量指令(EU)2024/2881,规定了建模及其质量保证和验证、以及确定采样点空间代表性区域的最低要求。该决定自2028年6月30日起适用。
- 采样点的代表性区域包括浓度处于该点年均值周围一定范围内的地点:该值的±15%或最低允许偏差限值,以较大者为准——例如PM10、NO2、O3和SO2为±2.0 µg/m³,PM2.5为±1.0 µg/m³,苯为±0.34 µg/m³,苯并(a)芘为±0.1 ng/m³,镉为±0.5 ng/m³。
- 代表性区域可通过固定测量或指示性测量(全年均匀分布,臭氧为4月至9月)、建模或两者结合确定;地图采用最近五年中某一年的数据绘制,至少在按指令附件IV第D.9点进行的每次审查后,以及监测网络变化或排放源、气象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复核。指令要求至少每五年公布一次所有采样点的代表性信息。
- 建模须能重现限值和目标值的平均时段,输入数据(排放、气象、背景浓度)在每次建模前须经质量控制。结合测量与计算的模型可采用“留一法”等方法验证:在数据融合中依次剔除每个站点,并将结果与该站点比较。
- 当模型和采样点测量均显示超标时,模拟浓度用于对照限值的评估。若模型显示固定站代表性区域之外某地浓度高于评估阈值但低于限值或目标值,成员国可改为增设测量——固定测量须在两个日历年内、指示性测量须在一年内设立——且持续至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