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7适用于M1和N1类:电池耐久性、低温续航和系统功率纳入试验方法——系统功率依据联合国第177号法规在25 ± 5 °C下于测功机上测量,记录频率不低于10 Hz
欧盟委员会实施条例(EU)2026/1764于2026年7月22日发布,修订实施条例(EU)2025/1706,即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欧7型式认证试验方法。新增关于车载电池耐久性(联合国第154号法规04系列)、电动汽车低温续航和系统功率(联合国第177号法规)的附件,以及来自联合国第83号法规(09系列)的在用符合性规则。
- 电池耐久性依据联合国第154号法规第6.11段和附件C1(1A级)试验,但采用条例(EU)2024/1257附件II中的最低要求。制造商可就两个阶段申报自定要求(DPR):5年或100 000 km以内,以及8年或160 000 km以内。低温续航——依据第154号法规第6.10段和附件B10,仅适用于纯电动汽车。
- 混合动力汽车和多电机电动汽车的系统功率——依据联合国第177号法规第7和第8段:两种等效程序,TP1(测量电功率)和TP2(驱动半轴或轮毂处的扭矩和转速)。试验室25 ± 5 °C(应申请可为23 °C),气压80–110 kPa,最大功率保持约10 s。
- 第177号法规的测量要求:记录频率不低于10 Hz;电压和电流为满量程±0.3%或读数±1%;测功机力传感器±10 N,须在试验前370天内校验;车轮扭矩±6 Nm或最大实测扭矩的±0.5%。逆变器和电机的效率(K1系数)依据ISO 21782或SAE J2907等标准测定。
- 制造商可申报更低的NOx和PN10最大RDE值,此后这些值适用于在用符合性检查和市场监督。新的ME子特征(M1、N1)自2026年11月29日起适用于新车型,自2027年11月29日起适用于新车;纯电动汽车的OBFCM要求自2030年1月1日起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