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7纳入整车型式认证:新增四项——低温续航、电驱动系统功率、电池耐久性和制动颗粒物
欧盟委员会授权条例(EU)2026/1753于2026年9月24日发布,在条例(EU)2018/858附件II中为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M1和N1类)增加四项欧7要求:电动汽车低温续航实验室试验、电驱动车辆系统功率测定、车载电池耐久性以及制动颗粒物排放。这些项目也被加入专用车辆的清单。
- 附件II第I部分新增的GA19—GA22项引用条例(EU)2024/1257(欧7)以及实施条例(EU)2025/1706(低温续航、系统功率和电池耐久性)和(EU)2026/1762(制动颗粒物排放)。据序言,此次修改是为了反映电动汽车续航和功率实验室试验、制动颗粒物排放测量以及车载电池最低性能测量方面的技术进步。
- 在第II部分(被认可为等效的联合国法规清单)中,新增了引用联合国第83、85、154、168、177、179和180号法规的条目。相应联合国型式认证证书的组合被视为等同于“欧7 A”排放标准,但申请人还须向认证机构提交条例2025/1706附件I附录3规定的信息。
- 牵引电池耐久性的最低性能要求见条例2024/1257附件II。对于乘用车(M1)中的纯电动车和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车,按电池能量计的要求为:5年或10万公里以内80%,此后至8年或16万公里72%(以先到者为准);轻型商用车(N1)分别为75%和67%。
- 该法规还为重型车辆新增G3c项:用于监测燃料和电能消耗并测定车辆总质量的车载装置(实施条例(EU)2025/2161)。条例2026/1753于发布次日即2026年9月2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