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7: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制动颗粒物排放测试方法
欧盟委员会实施条例(EU)2026/1762于2026年7月22日公布,规定了M1和N1类车辆欧7型式认证中制动颗粒物排放的规则、程序和测试方法。测试以联合国第179号法规(制动排放实验室测量)为基础。
- 规定适用于M1和N1类车辆以及标记为「Euro 7ext」和「Euro 7Gext」的N2类车辆制动系统的型式认证;制动系统须满足本条例附件I至III以及联合国第179号法规第7段和第8段的要求,制造商按附件III进行测试。
- 条例于公布次日生效,但关于在电子平台上传在用符合性数据的义务和透明度清单要求(第7条第2款及附件IV)在18个月后适用。
- 限值由条例(EU)2024/1257规定:2029年12月31日前,标准驾驶循环中的制动PM10排放对纯电动车(PEV)为3 mg/km,对其他动力类型为7 mg/km(M1和N1类,不含N1类III级);自2030年1月1日起将适用经审查后确定的数值(第18条第5款——附件I表5尚无具体数值);自2035年1月1日起,所有M1和N1类车辆均为3 mg/km。
- 欧7条例列明的测试条件为联合国关于制动排放的第24号全球技术法规;2026年9月24日公布的勘误将条例2026/1762第2条中对联合国第179号法规的引用由「附件7和附件8」更正为「第7段和第8段」。
来源: Dziennik Urzędowy Unii Europejskiej — rozporządzenie wykonawcze Komisji (UE) 2026/17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