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7: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制动颗粒物排放测试改按联合国第179号法规而非第24号全球技术法规——授权条例(EU)2026/1214
欧盟委员会2026年6月9日通过、9月3日公布的授权条例(EU)2026/1214替换了条例(EU)2024/1257(欧7)附件III的表4:M1和N1类车辆是否符合制动颗粒物排放限值,改为依据联合国关于轻型车辆制动排放实验室测量的第179号法规进行测试,而不再依据联合国第24号全球技术法规。该条例于2026年9月23日生效。
- 据序言所述,联合国第179号法规反映了最新技术进展,并以欧7制动测试期间收集的数据为基础。其内容包括进一步统一和改善测试环境、高精度测量PM10、PM2.5和颗粒物数量、测试新技术——配备被动或主动减排过滤器的制动器——以及计算整车制动排放。
- 由于第179号法规全面涵盖轻型车辆类别,此次修改适用于M1和N1类车辆以及条例2024/1257第5条第2款所指的欧7ext车辆。联合国第179号法规已作为2026年5月18日的2026/1044号文件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
- 限值规定在条例2024/1257附件I中:2029年12月31日前,标准行驶循环中的制动PM10排放限值为纯电动汽车3 mg/km,其他动力系统7 mg/km(M1和N1类,N1类III级除外)。经审查后自2030年1月1日起适用的表5和表6除PM10外还涵盖颗粒物数量(PN),目前表中尚未给出数值。
- 欧盟委员会须于2027年12月31日前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交制动颗粒物排放报告,审查测量方法和技术现状,以便通过规定第二阶段限值的授权法规(条例2024/1257第18条第5款)。表4的修改依据该条例第15条第1款(e)项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