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废物和乏燃料:返还运输的许可申请须注明原许可登记号——决定(EU)2026/2209修订2008年标准文件
欧盟委员会2026年9月29日通过、10月2日公布的决定(EU)2026/2209替换了决定2008/312/Euratom所定标准文件的A-1和B-1部分,即指令2006/117/Euratom所涵盖的放射性废物和乏燃料运输许可申请。若运输目的是返还,申请人须填写原运输许可的登记号。
- 据序言所述,该提议源于指令2006/117/Euratom实施情况的报告工作:登记号使主管部门能够把每次运输与最初签发的许可相关联,从而改善运输的可追溯性和核查。A-1部分在三种目的下增加了该栏目——乏燃料(再)处理或后处理后返还废物、废物处理后返还以及临时贮存后返还;B-1部分则在临时贮存后返还乏燃料时增加该栏目。
- 废物运输申请(A-1)包含来自废物表征的数据:主要放射性核素、每批货物和每个货包的最大α及β/γ活度(GBq)、α和β/γ总活度、货包数量以及货物净重和毛重;多次运输时为估算值。表格列出的产生废物的活动包括研究、非核工业和核工业等。
- 新A-1部分关于货包类型的脚注引用国际原子能机构《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条例》2018年版SSR-6(Rev. 1)——决定2008/312原文引用的是2005年版(TS-R-1)。新B-1部分的脚注仍引用2005年版(TS-R-1)。
- B-1部分描述燃料:类型(金属铀、二氧化铀、MOX或其他)、初始裂变材料含量(铀-235及最大富集度,或MOX及铀的标称富集度和最大钚含量)以及以MWd/tHM计的燃耗。该决定不改动文件的其他部分;自公布后第七天即2026年10月9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