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边境调节机制:欧洲认可合作组织发布EA-6/05 INF文件,规定欧洲经济区认可机构与第三国认可机构在认可隐含排放核查机构时的合作
欧洲认可合作组织(EA)于2026年10月6日宣布,已于10月5日发布信息性文件EA-6/05 INF,内容涉及欧洲经济区国家认可机构与第三国国家认可机构在依据第(EU) 2023/956号法规(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认可设在欧洲经济区以外的核查机构时的合作。该文件由EA认证委员会编写,于2026年9月15日批准。
- 据EA介绍,碳边境调节机制已于2026年1月1日生效,涉及钢铁、水泥、铝、化肥、电力和氢的生产行业。进口货物的隐含排放由独立核查机构核查,该机构须由欧盟(欧洲经济区)国家认可机构依据第(EC) No 765/2008号法规在相应范围内认可。设在欧盟的核查机构向本国认可机构申请认可,第三国核查机构则向提供CBAM认可的欧盟认可机构申请;具体规定见2025年11月发布的第(EU) 2025/2551号授权法规。
- 若第三国认可机构是相应范围的EA多边互认协议(EA MLA)签署方,根据EA政策(EA-2/13),欧洲经济区认可机构应尽可能将核查机构在该国开展活动的评审(包括见证评审)分包给该机构;此时适用EA-2/13第4节和EN ISO/IEC 17011第6.4条关于外包的要求,合作也可以采取使用当地机构人员的方式。
- 若当地机构不是EA MLA签署方,但依据ISO/IEC 17029和ISO 14065认可温室气体核查机构,欧洲经济区认可机构通常应尽可能使用其人员——主要是技术评审员和专家——且这些人员须接受第(EU) 2023/956号和第(EU) 2025/2551号法规的培训。若当地机构不认可此类核查机构,欧洲经济区认可机构以自有人员评审核查机构,或自行培训并全面管理当地人员;可向当地机构通报情况并允许其观察评审。
- 机构之间及与核查机构之间的认可程序语言为欧洲经济区认可机构的语言,若其法律允许也可使用英语。若某欧盟认可机构提供CBAM认可、但无法自行认可某第三国核查机构,则在EA支持下帮助该核查机构寻找能在相关国家开展认可的机构;EA已公布拟提供CBAM核查机构认可的国家认可机构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