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CNAS发布CNAS-R03:2026《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投诉仅限针对已获准认可机构,并列出十种不予受理情形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于2026年9月28日公布其9月22日关于发布CNAS-R03:2026的通知;新版代替2019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所附31项修订内容差异对照表显示,申诉和投诉的受理范围收窄,并新增防止滥用投诉权的规定。
- CNAS秘书处第69号文件发给各认证机构、实验室、检验机构和审定与核查机构;规则可在CNAS网站“认可规则-通用规则”栏目下载。申诉受理范围调整为五类决定:拒绝受理认可申请、变更认可范围、不予认可、暂停认可和撤销认可——2019版中的拒绝继续进行评审、要求采取纠正措施以及“阻碍获得认可的任何其他措施”被删除。
- 申诉应在收到相关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理由须对照CNAS作出决定的依据列明,并附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加盖公章。申诉应在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经批准可延长但不超过6个月,且须书面告知申诉人延期理由;申诉专门委员会出席委员达到5人方可开会,受理后45个工作日内仍达不到最低人数的可采用函审,裁定意见需超过函审人数2/3同意方能生效。
- 投诉仅受理两类:对CNAS及其工作人员、与认可活动有关且涉及违反认可规范和程序的投诉;对已获准认可机构的合格评定活动及其人员、且与认可要求和认可范围相关的投诉。涉及申请认可机构的信息在认可过程中关注处理,对获准认可机构客户的投诉不再列入受理范围。投诉人须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和明确的投诉请求;新增的6.3.2条列出十种不予受理情形,包括提供虚假信息、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已受理或处理过同一事项、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短期内对同一机构大量或串通集中投诉等。
- 新增内容还包括共同投诉(推选两名代表人)、补充新事实的投诉合并处理、鼓励当事方协商和解,以及对纠缠式恶意举报不予受理并依法追究责任;涉及已获准认可机构的投诉可先由该机构按CNAS要求处理,投诉调查通常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原引用的ISO/IEC 17011改为等同采用的GB/T 27011;该标准将投诉(3.20)定义为对认可机构或已获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活动的不满,将申诉(3.21)定义为请求重新考虑不利认可决定。
来源: CNAS — 关于修订发布CNAS-R03:2026《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的通知 (认可委(秘)〔2026〕69号, 22.09.2026; z zestawieniem zmian)